按照这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文件要求,自治区将严守已划定的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三区三线”内不得核准、备案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同时,推动项目向园区集中。除现有化工园区外,不再布局新的化工园区。现有园区扩大面积的,要与松花江、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四大重点流域内蒙古段及主要支流岸线至少保持1公里距离;严禁在安全容量超控的园区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另外,严格产业准入。控制焦炭、电石、PVC、烧碱(天然碱除外)、纯碱(天然碱除外)、尿素、磷铵、黄磷等行业新增产能,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生产废水严禁直接外排,产生的生化污泥或盐泥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蒸发塘、晾晒池、氧化塘、暂存池等要按照危险废物填埋场标准进行建设。
规定还要求,加快现有化工企业技术改造。对不符合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质量标准的企业进行限期改造,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退出。支持利用清洁生产、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装置,支持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中毒、有腐蚀性刺激性等化工高危生产工序和环节,实施“机器换人、自动化减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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