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发布公告称,批准发布《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T/CCSAS 005-2019)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将于2020年2月1日开始实施,是国内首个关于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团体标准。
《标准》由天津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等单位共同编制,内容包括化学化工实验室的人员管理、化学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设施管理、环境管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应急管理等;适用于涉及化学化工实验的实验室(不含中试规模的实验室或工厂),包括高等院校实验室、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业实验室(含化验室)、公共实验平台等。其他涉及化学品的实验室也可参照执行。
《标准》主要起草人表示,编制目的是引导化学化工实验室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指导化学化工实验室正确开展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率;通过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进行事前预防和控制,提升化学化工实验室本质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
据介绍,在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基础上,该《标准》还借鉴了国外先进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经验以及相关的管理体系,对实验室化学品进行量化管理,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
本标准制定了化学化工实验室(以下文中所述“实验室”皆特指“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规定了与实验室活动相关的化学品、人员、设备、环境、设施、个体防护装备等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化工实验室,包括高等院校实验室、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业实验室(含化验室),公共实验平台等。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 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GB 15603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 18218-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736-20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1002 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 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T 2099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GB/T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27476 检测实验室安全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AQT 4274-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化学品 dangerous chemicals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3.2 有毒物质 poisons
在被吞食、吸入或与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3 有害物质 hazardous substances
有害物质是指人类在生产条件下或日常生活中所接触的能引起疾病或使健康状况下降的物质。
3.4 禁忌物料incompatible materials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3.5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 SDS
化学品的供应商向下游用户、公共机构、服务机构和其他涉及该化学品的相关方传递化学品基本危害信息(包括运输、操作处置、储存和应急行动信息)的一种载体。
3.6 实验室废弃物laboratory waste
实验室运作过程中产生并需要处理的任何液体、固体或气态物质或物品。
3.7 危害辨识hazard identification
危害辨识是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发现并识别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以及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类危险有害因素,采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对危害因素进行控制和治理,并持续提升控制手段的方法和过程。
3.8 应急预案 emergency plan
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
3.9 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
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但还没有结束),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
4.1.1 实验室应建立、实施和维持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安全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记录表单。安全管理手册为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描述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安全管理及促进改进的必需文件。程序文件为安全管理手册的支持性文件,是对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各项管理活动进行控制的有效依据。作业指导书是安全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有效实施的辅助性文件,是对完成各项管理活动的操作规程;记录表单是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管理活动的原始证据,用于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信息的记载、传递和运行情况的证实。
4.1.2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实验室全部人员,并要求其获取、理解和执行。
4.1.3 由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宣传与贯彻,并定期组织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及改进,保存相关记录。
4.1.4 实验室应建立和维持程序来控制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安全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单等。
4.1.5 实验室制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有唯一性标识。该标识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日期和/或修订标识、页码、总页数或表示文件结束的标记。
4.1.6 凡作为安全管理体系组成部分发给实验室人员的所有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授权人员审查并批准使用。应建立识别管理体系中文件当前的修订状态和分发的控制清单,或等效的文件控制程序文件并使之易于获得,以防止使用无效和/或作废的文件。
4.1.7 除非另有特别指定,文件的表格应由原审查责任人进行审查和批准。
4.1.8 实验室文件为受控文件,不得随意修改,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修订,应得到授权并履行相关程序。
4.2.1 实验室应确保所从事的相关活动符合现行有效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2.2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体系应覆盖实验室在其固定场所内进行的所有活动。
4.2.3 实验室应:
a)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包括实施、维持和改进安全管理体系的职责,识别对安全管理体系的偏离,以及采取预防或减少这些偏离的措施;
b)制定对安全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监督人员的职责、权利和相互关系的制度;
c)由熟悉实验室活动和安全要求的安全监督人员对实验室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安全监督。赋予安全监督人员应履行包括评估和报告活动风险、制定和实施安全保障及应急措施、阻止不安全行为或活动的职责;
d)确保实验室人员知晓实验室的安全要求和安全风险。确保人员在其活动的区域承担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个人原因产生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
4.2.4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对实验室安全和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负责。
4.2.5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方式做出承诺:
a)为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设施和设备、技能和技术、医疗保障、财力资源;
b)明确安全管理人员作用、分配职责、授予权力,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并形成文件和建立沟通机制。
4.2.6 应在最高管理层中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并赋予其以下职责和权限:
a)建立、实施和运行安全管理体系;
b)向最高管理者提交安全绩效报告,以供评审,并为改进体系提供依据。
4.2.7 实验室应建立沟通和报告机制。包括:
a)在实验室内部不同层次和职能部门间进行内部沟通;
b)与进入实验室场所的外来人员进行沟通;
c)接收、记录和回应来自外部相关方的沟通;
d)安全风险隐患及事故事件的报告机制。
4.2.8 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的全员参与机制。实验室人员可通过以下多种方式参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活动:
a)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b) 提出安全隐患及改进建议;
c)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事故事件的调查;
d)安全方针目标的制定和评审;
e)商讨影响安全的因素;
f)担任员工安全事务代表;
g)应急演练;
h) 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培训和指导等。
4.2.9 实验室上一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委员会,安全管理部门/委员会应有实验室安全危险源清单,化学品购买、使用和回收台账与钢瓶台账,并定期进行周期性安全检查和针对性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内容应全面,检查记录至少有效保存3年。
注:周期性检查主要有年度检查、季度检查、月度检查、周检查和日常检查等,针对性检查主要有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等。
4.3.1 人员能力
4.3.1.1 实验室应配备足够的人员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并确保实验室人员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能力。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3.1.2 实验室应确保工作人员清楚所从事的工作可能遇到的危险,包括:
a)危险源的种类和性质;
b)使用的化学品、仪器/设备等的危险特性;
c)可能导致的危害;
d)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e)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4.3.2 人员培训
4.3.2.1 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装备/装置的使用和维护培训、应急培训,保留培训记录并对培训有效性进行评价。
4.3.2.2 实验室应确保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包括外部人员)经过适用的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和维护培训并明确实验室安全规定、风险和程序。
4.3.2.3 应组织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分析和学习本单位出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和事故事件,进行整改并保存所有相关记录。
4.3.3 人员监督
4.3.3.1 实验室应对实验室人员进行适当的监督。
4.3.3.2 实验室所有人员均有权对他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制止并上报实验室最高管理者。
4.3.4 人员授权
4.3.4.1 实验室应规定安全管理体系中各岗位职责并进行人员授权或任命。
4.3.4.2 实验室应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所有员工均应明确在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中的职责并作出相关承诺。
4.4.1 分类
4.4.3.1 爆炸物
爆炸物分类和标签规范见GB 30000.2-2013。
4.4.3.2 易燃气体
易燃气体分类和标签规范见GB 30000.3-2013。
4.4.3.3 气溶胶
气溶胶分类和标签规范见GB 30000.4-2013。
4.4.3.4 氧化性气体
氧化性气体分类和标签规范见GB 30000.5-2013。
4.4.3.5 加压气体
加压气体分类和标签规范见GB 30000.6-2013。
4.4.3.6 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分类和标签规范见GB 30000.7-2013。
4.4.3.7 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分类和标签规范见GB 30000.8-2013。
4.4.3.8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和标签规范见GB 30000.9-2013。
4.4.3.9 自燃液体
自燃液体分类和标签规范见GB 30000.10-2013。
4.4.3.10 自燃固体
自燃固体分类和标签规范见GB 30000.11-2013。
4.4.3.1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和标签规范见GB 30000.12-2013。
4.4.3.1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和标签规范见GB 30000.13-2013。
4.4.3.13 氧化性液体
氧化性液体分类和标签规范见GB 30000.14-2013。
4.4.3.14 氧化性固体
氧化性液体分类和标签规范见GB 30000.15-2013。
4.4.3.15 有机过氧化物
有机过氧化物分类和标签规范见GB 30000.16-2013。
4.4.3.16 金属腐蚀物
金属腐蚀物分类和标签规范见GB 30000.17-2013。
4.4.2 采购
4.4.2.1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中应有采购、验收、贮存、使用和处理化学品(包括压缩气体、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的管理程序。
4.4.2.2 实验室应建立化学品(包括钢瓶)购买、使用和贮存和处理台账,并保留所有相关记录。
4.4.2.3 实验室应从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化学品。
4.4.2.4 实验室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称“一书一签”),不得采购无“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4.4.2.5 实验室应从具有钢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钢瓶气体或液体。
4.4.3 验收
4.4.3.1 实验室应严格检查化学品名称、数量、包装、“一书一签”,确认完好后登记入库贮存。
4.4.3.2 气体或液体钢瓶应按照规定进行漆色、标注气体名称和涂刷横条。
4.4.3.3 钢瓶上应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4.4.3.4 使用的钢瓶应有合格证和定期检验,应由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4.4.4 贮存
4.4.4.1 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4.4.4.2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储存,并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储存。
4.4.4.3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4.4.4.4 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分类分柜贮存,化学品柜上应有信息牌说明存放的类别、名称和数量。
4.4.4.5 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A。
4.4.4.6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4.4.4.7 危险化学品贮存建筑物、场所的用电设备应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
4.4.4.8 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相关要求。
4.4.4.9 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应安装避雷设备。
4.4.4.10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应安装通风设备,通风设备应设有静电接地装置并设置防护措施。
4.4.4.11 实验室除贮存化学品房间外,其他房间暂时存放在防火防爆柜以外的危化品总量液体不得超过1.5L、固体不得超过1.5Kg。
4.4.4.1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4.4.4.13 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存;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
4.4.4.14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4.4.4.15 有毒、有害物质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不得接近酸类物质。
4.4.4.16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严禁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4.4.4.17 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定期检查,发现化学品容器未关紧、破损、渗漏、标签不完整等时,应及时处理。
4.4.4.18 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4.4.4.19 需要低温贮存的普通化学品应放于冰箱中,低闪点、易燃易爆化学品应放于防爆冰箱中,超过38升的易燃物储存在专用柜中。
4.4.4.20 贮存化学品的房间应有化学品的安全信息。
4.4.4.21 钢瓶应放置于钢瓶柜中并牢固固定。
4.4.4.22 钢瓶应套有橡胶防震圈。
4.4.4.23 同一类的气体钢瓶应放置在同一柜内。
4.4.4.24 使用中的钢瓶要直立固定在专用支架上。
4.4.4.25 氧气钢瓶不能与乙炔、CO、CH4等可燃性气体钢瓶混放。
4.4.4.26 HCl、H2S、Cl2、CO等有毒、有害钢瓶应单独存放并配有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4.4.4.27 可燃气体钢瓶不得靠近高温热源和明火。
4.4.4.28 严禁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物。
4.4.4.29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贮存可参见GB 15603附录B。
4.4.5 使用
4.4.5.1 领用化学品应填写使用记录,并宜在通风橱内使用化学品。
4.4.5.2 钢瓶应注明气体种类,并设置“使用中”和“未使用”标识。
4.4.5.3 钢瓶应有阀门手轮或活扳手,气体管路连接选用适当的材质,宜使用铜、不锈钢等金属管线,或聚四氟、PEEK等塑料管线,并定期进行泄漏检查。
4.4.5.4 钢瓶不使用时安装上安全保护帽。
4.4.6 处理
4.4.6.1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应统一收集、管理,并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4.4.6.2 实验室应编制废弃物收集的相关作业指导书,并保留废弃物收集记录与处理记录。
4.4.6.3 废液和废化学品应按照性质,用无破损且不会被废液腐蚀、溶解的容器进行收集。瓶上应有废液标签,标明废液成分、组成、质量或体积、酸碱性、危害性等信息。
4.4.6.4 固体废弃物应包装好后粘贴废弃物标签,明确固体物成分、组成、质量、危害性等信息。
4.4.6.5 实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4.4.6.6 在实验室内处理有毒、有害、不稳定化学品、自燃化学品、氧化物等危险化学品之前应对处理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处理过程安全可控,处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处理方法进行操作。
4.4.6.7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4.4.6.8 实验室废弃物存放处应有明显标识。
4.4.6.9 下述(不仅限于)所列的废液不应互相混合:①过氧化物与有机物;②氰化物、硫化物、次氯酸盐与酸;③盐酸、氢氟酸等挥发性酸与不挥发性酸;④浓硫酸、磺酸、羟基酸、聚磷酸等酸类与其它的酸;⑤铵盐、挥发性胺与碱。
4.4.6.10 必须用专门的尖锐物回收盒收集废弃的尖利物品,如:针头、刀片、破碎玻璃仪器等。
4.4.6.11 必须予以处理的废液的最低浓度、收集分类及处理方法见附录B。
4.5.1 仪器/设备标识
4.5.1.1 所有仪器/设备应有负责人、授权使用人、有效日期或检测日期等信息,并具有运行、故障、停用等状态标识。
4.5.1.2 所有涉及高温、低温、用电、易燃物、危险化学品等的仪器/设备相关部位均应有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4.5.2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4.5.2.1 所有仪器/设备尤其是高温、高速、强磁、低温等仪器/设备附近应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4.5.3 仪器/设备使用授权
4.5.3.1 实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台账。
4.5.3.2 所有仪器/设备均应由通过培训考核的授权使用人进行使用,且应定期对授权使用人的能力进行评估。
4.5.3.3 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时应填写相应记录。
4.6.1 报警系统
4.6.1.1 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报警系统,如烟雾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等。
4.6.1.2 实验室使用或储存惰性气体的房间应配备氧气报警器。
4.6.1.3 贮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报警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4.6.1.4 气体钢瓶存放处应配备气体传感器和报警系统,气体传感器和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应合理。
4.6.1.5 实验室应定期核查报警系统功能有效性并保存记录。
4.6.2 通排风系统
4.6.2.1 实验室的通风能力应与当前实验室运行情况相适应,应符合GB 50736对通风的要求。
4.6.2.2 实验室应配备局部排风系统,如:通风橱、排风罩等,且其性能应符合AQ/T4274-2016的要求。
4.6.2.3 实验室应定期对通排风系统进行功能有效性核查并保存核查记录。
4.6.2.4 当实验室产生较多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通过废气处理装置吸收达标后才能排放。
4.6.2.5 化学品的使用、操作等宜在通风橱中进行。
4.6.3 钢瓶柜
4.6.3.1 实验室应配备足够的钢瓶柜或钢瓶专用支架,以满足使用要求。
4.6.3.2 钢瓶柜必须存放在阴凉、干燥、严禁明火、远离热源的房间。
4.6.3.3 钢瓶柜应定期作技术检验,并保存检验或试验记录。
4.6.4 安全冲洗装置
4.6.4.1 在使用化学品的房间应配置紧急喷淋装置和洗眼器且应有使用说明或图示。
4.6.4.2 紧急喷淋装置安装地点与工作区域之间畅通,距离不超过30米,安装位置合适,拉杆位置合适、方向正确。
4.6.4.3 紧急喷淋装置水管总阀处常开状,喷淋头下方无障碍物,不能以普通淋浴装置代替紧急喷淋装置。
4.6.4.4 洗眼器应接入生活用水管道,水量水压适中(喷出高度8-10cm),水流畅通平稳。
4.6.4.5 紧急喷淋装置和洗眼器应至少每周冲洗一次。
4.6.4.6 实验室应每年至少一次对紧急喷淋装置和洗眼器进行功能有效性核查并保存核查记录。
4.6.5 防爆设施
4.6.5.1 对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实验室,通风橱应使用防爆电机,并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4.6.5.2 防爆实验室需符合防爆设计要求,使用防爆电器。
4.6.5.3 使用低闪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防爆冰箱。
4.6.5.4 设计专用于储存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房间或区域,除非经过特殊的评估或论证,否则至少应按照气体危险区域2区的要求进行防爆电器选型及安装。
4.6.5.5 实验室应定期核查防爆设施的功能有效性并保存相关记录。
4.6.6 防静电设施
4.6.6.1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进行实验的装置或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存在又需要操作的设备应采取接地线防静电措施或配备静电消除器。
4.6.6.2 在落地式通风橱内进行易燃液体的操作时,应配备人员静电接地的措施,可通过金属板或导静电地面,人员穿戴防静电鞋及防静电手套进行人员接地。
4.6.6.3 实验室应定期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功能有效性核查并保存核查记录。
4.6.7 消防设施
4.6.7.1 实验室或所在楼应通过消防单位的安全评估并同意使用,且保存消防单位评估记录。
4.6.7.2 实验室所在楼或楼层以及实验室房门附近均应有安全通道,且靠近房门1.5米范围内不应有任何障碍物。
4.6.7.3 实验室应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有效期并及时更换。20平米以上的房间至少配备2个灭火器,且灭火器种类满足使用要求。
4.6.7.4 实验室应按可能出现的火灾类型配备灭火器,大型精密仪器应配二氧化碳或专用灭火器。使用钠、钾、锂等易燃金属的实验室应配备专用灭火器。
4.6.7.5 实验室消防指示信息应齐全,墙上高1.5米以上与墙高0.5米处均应有反光贴指示灭火器。
4.6.7.6 实验室公共区域的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应有明显标识。
4.6.7.7 灭火器应布置在门边的消防架或箱内,并合理摆放,把手向外。
4.6.7.8 对使用有机物、油品等实验室,应配备溢油控制材料如吸油砂、吸油毡等,实验室人员应接受溢油清理训练。
4.6.7.9 根据化学品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
4.6.7.10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消防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学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其喷淋强度和供水时间如下:喷淋强度 15 L /(min•m2),持续时间 90min。
4.6.7.11 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员工消防演练或培训,并保存消防演练或培训记录。
4.6.8 电气设备
4.6.8.1 实验室电器插头和连接用插头应符合GB/T 1002和GB/T 2099。
4.6.8.2 实验室所有电气设备应正确接地,所有电线都处于良好状态,无开裂、脆化、磨损现象。
4.6.8.3 禁止电线横穿地板。
4.6.8.4 所有电机应有过载保护或热继电器保护。
4.6.8.5 电机外壳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
4.6.8.6 高温电器如高温马弗炉、电热烘箱等不得放置在木质或合成材料桌面上,并在电器明显处应有“高温”、“防烫”、“触电危险”等标识牌。
4.6.8.7 加热电器的接线端子等应处于封闭状态,不能裸露。
4.6.8.8 大功率电器应有过载保护、漏电保护、单独地线。
4.6.8.9 实验室应有独立配电箱或配线盒,墙面配电箱/盒采用带盖封闭式。
4.6.8.10 配线箱/盒应从楼层或房间内的配电柜连接。
4.6.8.11 实验室电容量与用电设备功率需匹配,电源插座须固定。
4.6.8.12 插座、插头、接线板符合国家质量认证的合格产品。
4.6.8.13 接线板插座为临时用电,不得长期用作设备电源。
4.6.8.14 接线板和插座不得连接2KW以上的用电设备。
4.6.8.15 配电柜、接线盒等过载保护器后引出的电线,应用硬线管保护。
4.6.8.16 电线宜布置在线廊、塑料管或蛇皮管内。
4.6.8.17 无防护管保护的电线,应用软管保护。
4.6.8.18 软电线宜固定在设备或框架上。
4.6.8.19 通风橱内不宜设置或放置插座、插头、接线板。
4.7.1 安全标识
4.7.1.1 实验环境应有足够的安全出口及安全通道标识,超过200平方米的实验楼层应具有至少两处紧急出口,75平米以上实验室应设置两处出入口。
4.7.1.2 实验室所在楼道应有安全方位标识。
4.7.1.3 实验室的实验区和非实验区,防护区和非防护区均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线。
4.7.1.4 实验室全部工作场所应有明显的危险源标识,包括剧毒品、放射性强磁、病原微生物、同位素等高危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4.7.1.5 实验室门口应有安全信息牌,至少应包括实验室危害类型、个体防护要求、安全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7.1.6 实验室各房间门内外应有明显的进、出标识。
4.7.1.7 实验室贮存柜或抽屉上应贴有内部存放所有物品的标签,且标签与物品信息应一致。
4.7.1.8 实验室房间外应有明显的钢瓶信息,包括钢瓶种类、数量等。
4.7.1.9 实验室所有工作场所应有清楚、明显和统一的标志,如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标志等。
4.7.2 其他要求
4.7.2.1 实验室的固定办公区域应与实验操作区域隔离;如实验室内设置有临时记录区,应设置在靠近安全出口的位置。
4.7.2.2 实验室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以隔绝火与烟。
4.7.2.3 实验室应有应急出入措施,供电失灵时应能打开电子门锁,各房间有备用应急钥匙并统一管理。
4.7.2.4 实验室外的公共区域不得堆放仪器、物品等;楼道紧急出口不得上锁,保证所有出口通道畅通无阻。
4.7.2.5 危险材料、化学品贮存柜、气体钢瓶禁止放于实验室主要出口附近。
4.7.2.6 废旧物品和仪器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4.7.2.7 实验室人员在实验室所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和生物因素,其在实验室空气中的浓度应不超过GBZ 2.1所规定的限值。
4.7.2.8 实验室人员在实验室所接触的物理因素,包括: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激光辐射、噪声等,应不超过GBZ 2.2所规定的限值。
4.8.1 实验室应建立、实施和维持程序,以持续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应对实验室的所有工作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
4.8.2 实验室应系统识别实验室活动所有阶段可预见的危险源,识别所有与各类活动相关的可预见的危险,如机械、电气、高温、低温、火灾、噪声、毒物、辐射、化学等危险;或与任务不直接相关的可预见的危险,如实验室突然停电、停水、自然灾害等特殊状态下的安全。
4.8.3 实验室应从化学品、人员、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方面进行危险源辨识。
4.8.4 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常规和非常规活动,包括新引入的化学品危害及安全措施、 新开放或引入的化学反应或工艺等。b)正常工作时间和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所进行的活动;
c)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的活动;
d)人员因素,包括行为、能力、身体状况、可能影响工作的压力等;
e)源自工作场所外的活动,对实验室内人员的健康产生的不利影响;
f)工作场所附近,相邻区域的实验室相关活动对其产生的风险;
g)工作场所的设施、设备和材料,无论是本实验室还是外界提供的;
h)实验室功能、活动、材料、设备、环境、人员、相关要求等发生变化;
i)安全管理体系的更改,涉及对运行、过程和活动的影响;
j)任何与风险评价和必要的控制措施实施相关的法定要求;
k)实验室结构和布局、区域功能、设备安装、运行程序和组织结果,以及人员的适应性;
l)本实验室或相关实验室已发生的安全事故。
4.8.5 发生以下情况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a)采用新的设备、材料、方法、环境、人员发生变化或改变实验室结构的功能时;
b)包括物质存储或使用的实验室分区执行的任务发生改变之前;
c)变更工作流程时;
d)发生事故后;
4.9.1 管控原则
4.9.1.1 实验室应根据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4.9.1.2 在控制风险时,宜采用风险分级管控,控制顺序如下:
a)消除来自实验室的危险源;
b)采用替代物或替代方法来减少风险;
c)隔离危险源来控制风险;
d)应用工程控制、抑制或减少接触,例如局部排风通风;
e)采用安全工作行为最小化接触,包括改变工作方法;
f)在采用其他的有效控制危险源的方法不可行时,使用合适的个体防护装备。
以上措施仍无法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应再次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直至停止工作。
4.9.2 一般性风险管控
4.9.2.1 实验室内严禁饮食,严禁吸烟。
4.9.2.2 实验室特定区域如化学品存放处等严禁烟火。
4.9.2.3 实验室应配备足够有效的安全防护品,包括但不限于:实验服、护目镜、防护面罩、防护口罩、防毒面具、安全帽、防护手套。
4.9.2.4 实验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服、长裤、手套、护目镜、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具,长发必须盘发或带帽,不得穿高跟鞋、凉鞋、拖鞋、短裤、短裙等露手腕、脚踝部位的衣服进入实验室。
4.9.2.5 危险物品和设备不得放于走廊上。
4.9.2.6 实验室所有人员均应明确所在岗位所必须的防护。
4.9.2.7 实验室公共区域应配备必须的防护设施和设备。
4.9.2.8 实验室现场人员包括本单位、外访、供应商等在所有工作时间正确穿戴个人防护设备。
4.9.2.9 所有物品使用完后应放回指定储存或回收位置。
4.9.3 玻璃器具风险管控
4.9.3.1 不同种类的玻璃器具应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存放处的外壁应有标签写明种类和数量。
4.9.3.2 所有玻璃仪器或设备使用时,应佩戴护目镜、防护手套等防护品。
4.9.3.3 玻璃器具被加热时,应有防护板或隔离板。
4.9.3.4 玻璃设备取样或手动操作时,应佩戴防护面罩。
4.9.3.5 使用明火加热或电炉直接加热玻璃容器时,应有透明保护罩或戴防护罩。
4.9.3.6 明火或电炉不能加热装有机物的敞口玻璃容器。
4.9.4 仪器/设备风险管控
4.9.4.1 反应器、分离等金属设备的取样口、连接口等部位应有防护板。
4.9.4.2 有马达、皮带轮、轴承等转动部件,应有封闭金属防护网。
4.9.4.3 仪器/设备操作时,应根据需要佩戴手套、防切割手套、防静电手套等。
4.9.4.4 使用高能装置如激光器等应佩戴相应的护目镜等防护措施。
4.9.5 化学品风险管控
4.9.5.1 使用化学品时,应穿戴相应的实验服或防护服,佩戴防化学品护目镜或面罩等。
4.9.5.2 根据化学品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手套。
4.9.5.3 按化学品的危害程度,佩戴防护口罩、防毒面具等呼吸防护。
4.9.5.4 化学品的移取、称量、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4.9.5.5 使用易燃、易爆、低闪点化学品的房间,应有相应的气体浓度报警器。
4.9.6 其他风险管控
4.9.6.1 实验室应配备尖锐物回收盒并有清晰标记,用于存放针头、取样器、碎玻璃仪器等。
4.9.6.2 对房间内超过70分贝的设备,应进行降噪处理,操作人员应进行听力防护。
4.9.6.3 使用危险性、腐蚀性、可燃性气体房间,不得用明火加热或电炉。
4.9.6.4 实验室应配备紧急医疗用品,包括但不限于:烫伤膏、创可贴、碘酒、棉签、绷带、止血带等临时医疗用品。
4.9.6.5 实验室应根据所进行的风险评估,结合从相关的SDS和GB/T 11651中获取的信息,决定是否需要使用额外的或更专业化的个体防护装备,如隔绝式呼吸器等。
4.10.1 实验室应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发生时的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中毒、烧伤、冻伤、电击、被放射线照射。
4.10.2 实验室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4.10.3 实验室内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辐射、触电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做出响应。
4.10.4 使用剧毒气体的实验室应配备专业处置人员或消防员。
4.10.5 实验室上一级部门应掌握实验室危害辨识、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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