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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化学原料药牟利上百万,多人被判重刑并宣告禁止令
来源:青岛中院、青岛财经网 2020-03-18
导读:3月13日上午,在第38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青岛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10个典型案例。
被告人杨某某2010年和2012年先后成立两个公司,为实际控制人。2015年至2018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杨某某招募黄某、宋某参与公司经营,通过网络对外发布广告,销售西地那非、二甲双胍等化学原料药非法获利。黄某负责原料药的购进、保管、发货等,宋某系公司主管人员兼销售,负责公司日常事务、销售业务统计等,并招聘王某某等3人作为业务员,通过手机、QQ、微信等联系购买者,以上合计销售金额达2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宋某、王某某等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杨某某、黄某、宋某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对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活动负责,业务员王某某等3人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业务员王某某等3人被判处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上述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杨某某等人以公司作掩护,行非法经营化学原料药之实,逐渐成规模化,说明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置国法于不顾,仍存投机心理。本案对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彰显了审判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心。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滕某某、卢某在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青岛市市北区张贴收药广告,向路人收购速效救心丸、代文、缬沙坦胶囊等医保药品,通过快递方式,出售给无药品经营资质的被告人胡某某135万余元的药品,出售给无药品经营资质的被告人肖某54万余元的药品,胡某某、肖某再行出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卢某、胡某某、肖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为谋取经济利益,未取得任何药品生产许可批准文号,非法使用中药饮片并添加吡罗西康西药生产销售治疗闪腰、岔气等疾病的“喜乐心良腰铺”闪岔丸,销售额约10万余元。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闪岔丸均按假药论处。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周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用药安全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判决:周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全省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人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本案判决周某赔偿30万元,彰显了司法审判对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从网上购买散装减肥胶囊自用,后认为有利可图,遂于2017年3月至10月,多次通过网购以每粒0.6到0.7元的价格购买成品或半成品的散装减肥胶囊,后将减肥胶囊以每粒约1元的价格通过微信、淘宝销售获利18400元。经检测,涉案的减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西布曲明有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等严重副作用,有增加心脏病的风险。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2019年5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经营的排骨米饭店内,发现吴某某为提高排骨及排骨汤的鲜香度,在排骨汤中添加罂粟壳并对外销售牟利,郭某某明知并提供协助,店内共查获罂粟壳33个。经检验,在抽样扣押的排骨、排骨汤中检出吗啡、罂粟碱、那可丁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几元钱一份的排骨米饭,事关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要切实从“舌尖”上的安全做起。 2015年至2018年,某餐饮管理公司从国外进口某品牌酸奶粉并对外销售,该品牌酸奶粉保质期为一年。为给公司谋取非法利益,总经理王某某指使仓库管理人员将过期酸奶粉涂改成未过期产品,销售给多地的加盟或直营店,销售金额共计26万余元。案发后,执法机关查获涂改生产日期的过期乳制品2223袋,货值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餐饮管理公司将已过保质期的乳制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王某某有自动归案情节,予以减轻处罚。某餐饮管理公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食品安全日益受到重视,仍有不法分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赚昧心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某餐饮管理公司和王某某主动追回部分产品、认罪悔罪、销售产品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12月,被告人牟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某社区租赁的厂房内,私自生产“九转回生丹”“万心通”等多种药品并对外销售牟利。经鉴定,扣押的“九转回生丹”等药品均系假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牟某某不具备生产药品资质,竟自行加工生产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牟某某的产品配方、治病记录、销售药品明细、产品标签等书证材料,扣押了现场的药品,牟某某提供不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件,经鉴定涉案药品均系假药,证据确凿。本案向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生产、销售药品必须合法。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姜某某在种植区域内使用毒死蜱农药种植土豆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扣30%毒死蜱微囊悬浮剂4瓶、空瓶2个。被查获时,姜某某已种植土豆约一亩。经检验检测,30%毒死蜱微囊悬浮剂含有毒死蜱质量分数为30.4,该毒死蜱产品检验合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我国农业部于2013年12月9日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姜某某在种植土豆过程中,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姚某某将掺有非食品原料的“丽之源360左旋咖啡”出售牟利380489.67元。其中销售给被告人徐某某数额208375元,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数额172114.67元,徐某某、张某某明知该咖啡掺有非食品原料,仍通过互联网、微信等方式销售给他人。经鉴定,该咖啡含有西药西布曲明成分。徐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抓获“上线”姚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入刑不以销售金额为条件,有行为就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或者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属于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5月至7月,被告人贾某某在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和相关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先后三次从网上购买“虫草鹿鞭王”“虫草强肾王”等保健品卖给王某等人。经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该保健品中含有他达拉非、西地那非等非法添加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他达拉非、西地那非两种物质,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管理监督局办公室2012年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的非法添加物质,本案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实为有毒、有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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