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赵春燕 缪佳薇)“感谢检察机关的暖心服务,我们一定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检察官卢晗在走访一家涉案企业时,被不起诉单位负责人许某这样对他说。
涉案企业是一家以经营销售化学品为主的民营企业,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间,许某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多次购买含有易制毒物品丁酮的稀释剂总计2.32吨(含丁酮1.56吨),购买含有易制毒物品甲苯的稀释剂总计25.67吨(含甲苯18.695吨),并全部出售给四家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认为,该企业及其负责人许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对其立案侦查。2019年5月,该案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卢晗审查后发现,四家公司所购买的甲苯、丁酮均用于合法的工业生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该案可以适用这条‘出罪’条款,因而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经与公安机关沟通,承办民警认可检察官的观点,但认为“甲苯、丁酮既是易制毒化学品,又是危险化学品,根据法律规定,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针对是否构成其他罪名的问题,检察官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深入研究类似判例后认为,在本案中,一方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许某及企业具备经营资质,因此能够从事此类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甲苯、丁酮不属于“专营、专卖的物品和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且国家对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属于“备案”管理,不适用“非法经营罪”中“许可”这一要件。因此,许某及其公司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此,江阴市检察院对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许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作不起诉理由说明,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违规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相关企业处以不同数额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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