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已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大国,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仍存在培养条件建设滞后、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导师责任不明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弱化、学术道德教育缺失等问题。
《意见》提出要强化落实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强化制度建设与落实,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位授权点建设、导师选聘、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学术不端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尽责担当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二级培养单位设置研究生教育管理专职岗位,协助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具体承担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质量管理和研究生培养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严抓培养全过程监控与质量保证。学位授予单位要按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定各类各层次研究生培养方案,实行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评价制度,关键节点突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要求。把学术道德、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作为必修内容纳入研究生培养环节计划,开设论文写作必修课,研究生应签署学术诚信承诺书。进一步加强和严格课程考试,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做好学生分流退出服务工作,严格规范各类研究生学籍年限管理。
强化指导教师质量管控责任。导师要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制订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计划。不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关注研究生个体成长和思想状况,与研究生思政工作和管理人员密切协作,共同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完善导师培训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对导师实行常态化分类培训,首次上岗的导师实行全面培训,连续上岗的导师实行定期培训。健全导师分类评价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将研究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反馈评价、同行评价、管理人员评价、培养和学位授予环节职责考核情况科学合理地纳入导师评价体系。
健全处置学术不端有效机制。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从快从严进行彻查。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但部分培养单位对博士生导师的选聘、考核还不够规范,个别博士生导师的岗位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教育部就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提出了以下意见。
明确导师岗位权责。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博士生导师的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要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培养单位要切实保障和规范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权、指导权、评价权和管理权,坚定支持导师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博士生学业管理,增强博士生导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
健全岗位选聘制度。培养单位要从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方面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避免简单化地唯论文、唯科研经费确定选聘条件;要制定完善的博士生导师选聘办法,坚持公正公开,切实履行选聘程序,建立招生资格定期审核和动态调整制度,确保博士生导师选聘质量;选聘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教师为博士生导师的,应从严控制。
加强导师岗位培训。建立国家典型示范、省级重点保障、培养单位全覆盖的三级培训体系。构建新聘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培训、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加强对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的考核。新聘博士生导师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博士生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
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培养单位要制定科学的博士生导师考核评价标准,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将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博士生导师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加强教学过程评价,实行导师自评与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管理人员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建立激励示范机制。培养单位要重视博士生导师评价考核结果的使用,将考评结果作为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作为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和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价考核的教育、引导和激励功能。
健全导师变更制度。培养单位要明确导师变更程序,建立动态灵活的调整办法。因博士生转学、转专业、更换研究方向,或导师健康原因、调离等情况,研究生和导师均可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对于师生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完善岗位退出程序。对于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应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对师德失范者和违法违纪者,要严肃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对于导师退出指导岗位所涉及的博士生,应妥善安排,做好后续培养工作。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指导本地区培养单位完善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纳入相应评估指标和资源分配体系。培养单位要制定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和规范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保障博士生导师合法权益,推动博士生导师全面落实岗位职责
意见原文:
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moe_826/202009/t20200928_492182.html
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s7065/202009/t20200927_491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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