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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印发《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来源:河北省政府      2020-11-03
导读:为进一步优化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提升园区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和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冀办传〔2020〕25号)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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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提升园区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冀办传〔2020〕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是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构成,以发展石化和化工产业为主导方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产业集聚区。包括独立设置的专业化工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集中区。

  第三条 各市、县政府负责园区的建设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园区认定、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负责园区认定评价的组织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园区产业准入和项目备案核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园区空间规划监管,严控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土地开发利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认定为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设立。园区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为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位于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由开发区托管),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面积。专业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8平方公里以上,化工集中区规划连片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园区内不存在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

  (二)总体规划。已编制园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防灾规划等相衔接。

  (三)产业规划。已编制园区产业规划。产业规划应综合分析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市场竞争力,明确园区产业定位、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和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规划经过专家论证。

  (四)安全生产。具有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园区远离城市主城区,且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园区已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敏感点(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符合外部安全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市、县政府已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并承诺2023年6月30日前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和完成搬迁改造的,视为符合条件)。化工园区内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实现封闭化管理。

  (五)环境保护。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要求;按环评批复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监测水质无异常变化;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六)基础设施。建有统一集中的供水、供热、供气设施(不需供热、供气的园区除外),具有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系统;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系统,并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七)管理体系。园区设置专业化管理机构,制定有安全、环保应急预案,具备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有效管理能力。园区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并建立园区管委会领导带班制度。

  第五条 按照《河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业经济、两化融合等方面进行细化考评,认定园区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

  第六条 园区(或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隶属关系向园区所在县(市、区)或市政府提交认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园区基本情况;

  (二)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批复,省自然资源厅对总体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的审查意见;

  (三)园区产业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四)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省应急管理厅审查意见;

  (五)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意见;

  (六)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八)园区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及证明文件;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县(市、区)或市级政府对园区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园区,由市级政府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核,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九条 对审核通过的园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综合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和审核打分、征求意见情况,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拟认定园区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价与复核

  第十一条 为引导园区高质量发展,建立园区评价与复核制度。每年开展园区自评,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评价与复核。

  第十二条 园区评价从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业经济、两化融合等六方面开展,并依据《评分标准》打分。评价报告应包括园区建设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实施项目等内容。

  第十三条 园区管理机构每年上半年开展园区自评,6月底前将自评报告和评价打分表,经市级政府审核后,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每三年对认定的园区组织专家进行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评分70分以下的园区进行复查,对其他园区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依据园区三年年度自评、第三方机构评价和复查抽查情况,对园区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省政府确认后公布。

  第十六条 2023年6月30日后未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的园区、未达到外部安全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的园区,取消园区资格。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省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综合运用园区自评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结果,加强园区日常监管和服务,支持园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省级评价得分80分以上的园区,给予优先扩区支持,园区内项目建设优先解决土地、用能、排放等指标。

  第十九条 园区自评和省级评价得分70分以下的园区要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市级政府审核后,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市级政府负责整改方案的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做好督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 对省级评价时发现不满足认定基本条件或得分60分以下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整改完成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不通过的,取消园区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园区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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