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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奖金可不受限!三部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人社部      2021-03-31
导读:人社部等三部门近日印发通知,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奖金可不受限做出具体规定。通知明确,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发放现金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党中央各部门人事、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为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要求,现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公示办法,明确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相关规定应在本单位公开。

三、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统计工资总额、年平均工资、年平均绩效工资等数据以及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时,应包含现金奖励情况,并单独注明。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指导力度,优化政策环境,根据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将现金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六、本通知所指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
2021年2月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资福利司 财政部综合司 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负责人就《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资福利司、财政部综合司、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有关负责同志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通知》出台的背景和起草的过程?

答: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激发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保障。为释放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热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文件。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从20%提高到50%。《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规定,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但从绩效工资管理实践来看,很多地方和部门反映,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的操作办法不具体,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是否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等问题,也给单位发放现金奖励带来困扰,现金奖励政策难以落地。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2019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深入多家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了解各地各部门现金奖励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调研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建议,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并联合财政部、科技部印发了《通知》。

问:《通知》对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具有怎样的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新发展格局最本质的特征是实现高水平的自立自强。国家科技创新力的根本源泉在于人,实现科技的自立自强,激发各类人才活力至关重要。

《通知》的出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将更好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于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国家科研创新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实际贡献相匹配。二是有利于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多出高水平成果。三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为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不竭发展动力。

问:《通知》对于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是什么?

答: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通知》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同时进一步明确,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通知》要求,各单位在开展工资数据统计以及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时,要如实填报现金奖励情况,并单独注明。

问:单位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是否适用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政策?

答:《通知》明确,单位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可到当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围的,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通知》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统一管理。

问:对贯彻落实《通知》有哪些要求?

答:贯彻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政策,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重要举措。《通知》印发后,关键在落实落地。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一要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这项政策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领会政策内容,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二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指导,做好有关工作。三要稳慎做好宣传引导。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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