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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做化学实验时发生爆炸致伤残,校方被判赔162万
来源:新京报 2021-10-11
导读:2016年9月,东华大学研究生郭宏振在实验室内做实验时不慎遭遇爆炸,其双眼、面部严重受伤,郭宏振诉至法院要求校方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该案二审宣判,上海市一中院驳回东华大学上诉,维持原判,东华大学应赔付郭宏振162万余元。
2016年9月,东华大学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一实验室发生爆炸,导致研二学生郭宏振眼部受伤,面部严重毁损。由于学校未按照承诺继续支付医疗费用等,2019年8月,郭宏振将东华大学诉至法院。2020年底,法院一审判决东华大学赔付郭宏振160余万元,扣除垫付的34万余元,还将支付128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已上诉。东华大学申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减少东华大学的赔偿责任,愿意依照公平原则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当事人郭宏振申请判令东华大学就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案于2021年6月2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判决书显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华大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10月9日,当事人郭宏振告诉记者,面对此判决结果,自己将不再继续申诉,“责任划分很明确了,校方负全责。从受伤到现在已经过去了5年,我也很累了。”
▲二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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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不再申诉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郭宏振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尚处于接受教育的学习阶段,即便其曾成功完成涉案实验,也不可当然地认为其对该实验流程的原理及实验过程中所有可能的危险皆有了全面的认识和了解,通过实验而获得的知识和经验也仅作用于其自身,而非指导他人实验的充分条件。判决书显示,本案作为实验责任人的导师却将其重要职责下放于一个在校生,对实验所具备的特殊性没有明确的告知,对实验关键节点的危险性也未能尽心地指导,对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也仅在口头上予以粗放式的提示,而东华大学未能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校内规章制度的执行亦不到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下载化学加APP,阅读更有效率。一审法院对郭宏振诸项赔偿费用予以了审核,东华大学对一审核算的项目和数额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责任负担问题,一审法院详细阐述了认定理由,持之有据,言之成理,法院予以认同。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华大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10月9日,当事人郭宏振告诉新京报记者,面对此判决结果,自己将不再继续申诉,“责任划分很明确了,校方负全责。从受伤到现在已经过去了5年,我也很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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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经过:化学实验时发生爆炸致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9月21日9时许,上海市东华大学松江校区一个实验室内,原告郭宏振根据其导师聂某的要求,指导研一研究生陈某和程某进行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其间,郭宏振告知陈某和程某,在反应体系中添加浓硫酸,浓硫酸遇水会产生高温,需要用冰,郭宏振帮陈某和程某取冰,并帮陈某和程某搭建了一个温度控制体系。当日10时40分许,程某向郭宏振询问,如何向反应体系添加高锰酸钾的步骤,郭宏振让程某称重100g高锰酸钾后,向程某示范如何将高锰酸钾加入盛有750ml 浓硫酸的锥形瓶中,在将高锰酸钾添加了大约三分之一时,发生了爆炸。
事发时,郭宏振及陈某、程某均未佩戴护目镜,也未在通风橱内拉下安全门后进行实验,三名学生共同的导师聂某未在场,实验室内也无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或指导人员在场。据郭宏振回忆,爆炸发生时,他的眼睛瞬间失明。判决书显示,受伤后,郭宏振被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诊断为二度化学性灼伤,眼和附器化学性灼伤,多发性切割伤。郭宏振又辗转各地多家医院进行后续治疗。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的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郭宏振右眼盲目5级,左眼重度视力损害,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瘢痕形成,构成八级伤残;右侧眼睑轻度畸形,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工度,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原告郭宏振虽自身未对其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失,但被告违反国家和其自身有关实验室安全的制度,让一个研二学生去带研一学生自行从事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实验。故原告的轻微过失与被告过失相比,明显被告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最终,判决被告东华大学赔付郭宏振160余万元,扣除垫付的34万余元,还将支付128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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