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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高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3-03-14
导读:此次治理对象为北京地区高校所有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包括科研实验室、教育教学实验室,以及职业院校相关实验室(不含军工、国防等涉密实验室)。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所有化学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高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73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强化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坚决防范和遏制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实验室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各类实验室危化品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刻吸取近年来实验室事故教训,组织北京地区高校深入开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摸清高校涉危实验室基本情况,建立涉危实验室基础信息台账,深入排查并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实验室安全条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实验室事故发生。

二、治理范围

此次治理对象为北京地区高校所有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包括科研实验室、教育教学实验室,以及职业院校相关实验室(不含军工、国防等涉密实验室)。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所有化学品。

三、组织实施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科研处)牵头组织,科研处、高等教育处(以下简称高教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以下简称职成处),分别负责科研类实验室、教学类实验室和高职类院校实验室的专项治理工作。

四、治理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第1部分:工业企业》《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第2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等技术标准以及《北京市科研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见附件4),重点治理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实验室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主要治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机构设置:构建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设立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实验室设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度建设:结合实验室具体工作内容,制定岗位安全责任制、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试验(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制度等实验室管理制度。

(三)科研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科研实验前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对于涉及国家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其它涉及“小试”“中试”的实验装置,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或安全现状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艺安全。对于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装备和技术均不成熟的科学实验,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论证,开展风险研判,科学制定防范措施。对于可能直接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实验操作,应研究应用自动化控制技术,实现自动加料、自动分装和设置安全联锁。将微型实验装置等新兴技术与科学实验流程深度融合,实现全实验流程机械化、自动化,提高实验操作安全性、规范性,大力推进智慧型实验室建设。

(四)安全操作:实验室应制定实验操作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危险工艺的实验操作规程、气瓶和气体管路安全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和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验操作规程等,并严格落实。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高温、高压的实验项目,实验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实验现场和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实验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五)采购管理:实验室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正规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化学品包装上的安全标签应完整、清晰;各实验室应妥善保管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方便相关人员查询使用。对采购和使用瓶装工业气体的实验室,要严格落实我市瓶装工业气体追溯管理要求,在采购和回收气瓶时,主动出示用户身份识别码,配合相关单位扫码上传交易和流转信息。

(六)储存管理: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室、气瓶室或专柜等专门的储存场所内,不应存放于地下、半地下建(构)筑物内或露天存放,且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整体防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化学品应分柜或分区存放;化学性质互相禁忌的危险化学品不应混合存放;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应进行隔离储存;危险化学品储存专柜应具有通风或吸收净化功能;需低温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内;腐蚀性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在具有防腐蚀功能的储存柜内,并有防遗撒托盘;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应与其他危险化学品分开存放;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在双锁的专用储存柜中,实行“五双”制度管理;实验室可放置专柜存储危险化学品,但不应替代专用储存室。

每间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内,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0kg,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0kg,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应超过1000kg。每间气瓶室内,易燃气体存放总量不应超过36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6瓶),非易燃无毒气体存放总量不应超过60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10瓶)。实验室每个专柜危险化学品的存储量不应超过50L(kg);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100L(kg),其中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5L(kg)。

(七)使用管理:应建立危险化学品领用、使用和退回的台账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领取,应由双人以当日实验的用量领取,如有剩余应在当日由双人退回;实验室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化学品危险性质的警示标志,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标志;实验操作人员应熟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掌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使用时做好个体防护,佩戴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自行配制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重新粘贴标签,注明化学品成分、浓度等主要信息。

(八)气瓶管理:气瓶应颜色清晰,安全标签和追溯标签完整,分类摆放,有效固定,压力正常,安全附件齐全。气瓶应在检验合格期内,超期服役的气瓶应及时退回气瓶销售企业。储存有易燃气体的室内气瓶间(指气瓶专用储存间)应整体防爆,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并与防爆风机联锁,气瓶间外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器。储存有惰性气体的室内气瓶室和使用惰性气体的实验室内,应设置氧含量浓度检测报警器。气瓶应分类、分区存放,可燃性和氧化性的气体应分室存放;有毒气体气瓶以及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

备用气瓶、空瓶不应存放在实验室内,应存放于气瓶室,空瓶与实瓶应分区存放,安全距离不小于1.5m,并有明显分区标识。

(九)设备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实验室应安装防爆型通风设备,并设置事故通风紧急开关;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有温、湿度检测仪;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并与风机联锁;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应安装相应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并与风机联锁;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险或有液体毒害危险的实验室应安装淋洗器,在实验台附近应安装洗眼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柜应有导出静电的接地装置;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和易燃气体气瓶间外应设置静电消除器;实验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采用平开门。

(十)教育培训: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要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机制,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先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实验室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使用,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核应有记录。

(十一)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与处置:应按照标准规范分类收集、科学暂存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收集、处置单位处置暂存的危险废物。

(十二)应急管理:实验室主体责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每年应至少组织实验室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十三)消防安全: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应规范并保持完好有效;针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等;消防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五、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部署摸排阶段

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谋划,制定实施方案,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对本单位的涉危实验室开展全面摸底,重点排查冠名“科技”、“新材料”、“生物”、“医药”、“试验”、“实验”、“研究”等单位的实验室情况,摸清涉危实验室底数、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使用量等信息,建立完善涉危实验室基础信息台账。科研类实验室和教育教学类实验室分别统计并填写信息统计表。

3月15日底前,将《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表》(分科研类、教育教学类两个表格)(见附件1)分别发送至市教委科研处和高教处联系人邮箱,高职院校相关材料发送至市教委职成处联系人邮箱。同时将《高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系表》(见附件5)电子版发送至市教委科研处联系人邮箱。

(二)自查自改阶段

各实验室主体责任单位对照现行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治理内容开展隐患自查,全面梳理实验室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可邀请安全生产领域专家等参与实验室隐患排查,也可聘请安全评价机构对实验室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对于实验室内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或者不落实、危险化学品超量储存、随意储存、使用不规范和设备设施配备不齐等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要在4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对于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死看死守,确保实验室安全。

(三)全面整改阶段

结合自查情况和安全评价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5月底前完成整改。

实验室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等需要施工改造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对于施工难度大、整改周期长或者无法立即进行整改的隐患问题,要落实好风险管控措施,务必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

市教委将于6—8月期间,组织专家组对高校实验室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逐项核对实验室问题整改情况和安全条件是否满足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填写完成《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验收表》(见附件2)。对不符合工作要求、不具备实验条件和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实验室,将责令实验室立即停止使用;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不按要求落实问题整改的实验室,将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后予以曝光,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各高校对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对科研类和教育教学类实验室的治理情况分别统计和论述,也可同时形成两个总结报告。

8月15日前,各高校应将科研类实验室和教育教学类实验室专项治理工作总结电子版分别发送至市教委科研处和高教处联系人邮箱,高职院校相关材料发送至市教委职成处联系人邮箱。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刻吸取以往高校实验室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环节安全管理,坚决防范化解实验室安全风险,全力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各高校应加强重视,主管校领导靠前指挥,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治理重点,层层压实责任,抓好工作落实,保证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消除隐患。各高校要以此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全面摸清本单位涉危实验室底数、基本情况和管理现状,建立涉危实验室基础台账,排查治理实验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夯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基础,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督查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各高校在自查摸排和整改工作中,要严把验收关,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对于隐患问题突出、不具备实验条件的实验室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要立即停止使用。对于隐患问题严重且短时间内无法整改的,要建立隐患治理台账,明确隐患事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

(五)认真总结情况,及时报送信息。各高校要及时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报送,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可靠。按照各阶段工作时间要求,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台账表格和总结报告。


北京高校实验室专项治理工作联系人暨科研类实验室专项治理工作联系人:

市教委科研处,翟昊

联系电话:51994785

电子邮箱:zhaihao@jw.beijing.gov.cn

教育教学类实验室专项治理工作联系人:

市教委高教处,荣燕宁

联系电话:51994949

电子邮箱:bjedu_gjc@163.com

高职院校专项治理工作联系人:

市教委职成处,武晔

联系电话:66074717

电子邮箱:wuy@jw.beijing.gov.cn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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