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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科技企业300余家,近3年签订技术合同额近20亿元,青岛科技大学推动科技成果源源不断跃上“生产线”

来源:科技日报      2024-08-29
导读:8月26日,《科技日报》要闻版以《青岛科技大学:推动科技成果源源不断跃上“生产线”》为题,宣传报道青岛科技大学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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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推动科技成果源源不断跃上“生产线”

与青岛科技大学的一次技术“联姻”,让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尝到了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甜头”。应用该校尹海山教授的技术解决方案后,困扰公司多年的“子午线轮胎趾口和肩部脱层”难题彻底解决。得益于此,该企业的轮胎产品耐久性达到国际领先水平,销售收入更是增加了42.9亿元。

在青岛科技大学,这样的成果转化案例并不鲜见。“学校搭桥铺路,调动科研人员转化积极性,促进供需匹配,提升转化效率,推动科技成果源源不断跃上‘生产线’。”青岛科技大学校长陈克正近日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改革破题,撬动成果转化“大收益”

“重申请”“轻转化”一直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难点和痛点。如何从根本上扭转这一现象?

“破题的唯一方法是改革。”陈克正介绍,近年来,学校不断探索,形成了一条“鼓励教师推出成果—带土移植—注册学科性公司—转化成果创造效益—教师股权激励—技术再创新再升级”的成果转化新路径。同时,该校还设立成果转化“光荣榜”,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学术研究自主权,最大限度地释放政策“红利”。

“我们鼓励校办企业改制,支持教师创办公司。让从事技术兼职的老师既能领取学校工资,又能享受公司待遇,以此牵引科技成果转化,破解‘不敢转’‘不想转’等难题。”陈克正说,此举实现了科研人员从“要我转”到“我要转”的转变,持续激发人才科技创新活力和成果转化动力。

改革的“小切口”,撬动的是“大收益”。据初步统计,近3年来,青岛科技大学累计签订技术合同1775项,合同额近20亿元

瞄准需求,推动技术专利“落地生金”

2023年9月,随着年产1.6万吨的微通道硝化工艺耦合低压液相催化加氢苯二胺生产项目在甘肃投产,青岛科技大学丁军委教授的“苯二胺系列成套工业化生产”专利技术成功实现产业化应用。

丁军委带领团队长期从事芳香族化合物的硝化、催化加氢等技术研究,已申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32项,其中15项已获得授权,专利成果转化项目的合同额累计超过6000万元。

近年来,青岛科技大学实施系列举措,引导专利产出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该校筛选构建可转化的专利资源库,向企业匹配推送,促成供需对接。

“我们突出专利转化运用目标导向。从企业中来,到企业中去,瞄准行业痛点和企业需求产出高价值专利,已成为绝大多数学校科研人员的追求。”青岛科技大学副校长李志波介绍,学校出台了《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建设13个国家级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并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员体系,引进了12家优质专利代理机构入驻学校,形成了“技术入股、科技成果转让、持续技术服务”的转化模式。

据不完全统计,通过青岛科技大学科研成果转化或提供关键技术支撑上市的公司已达到9家,孵化的科技创新企业300余家。


青岛科技大学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和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积极性,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和学校教师创办学科性公司的有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学科性公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对现有的学科性公司管理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科性公司是以我校拥有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吸引社会资本,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共同组建的有利于学科发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含离退休人员)以学校技术成果作为资本创办学科性公司或学科性公司增资和扩股的行为。

第二章  创办学科性公司的操作程序与要求

第四条 学科性公司的设立与建设要坚持科学、有序、规范的原则,严格把握设立标准和要求,确保新设立学科性公司的品质,稳步推进学科性公司发展。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教师,可申请创办学科性公司: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有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申办的学科性公司的宗旨主要是实现其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2.以职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学科性公司,其注册资金原则上应不少于100 万元。

3.在职创办学科性公司的教师不得影响所在单位原有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个人工作量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

4.与学校现有的学科性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对学校学科发展具有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 对不拥有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的教师申请创办学科性公司,学校实行严格控制,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七条  学科性公司的设立申请及审批

1.凡申请创办学科性公司的教师,应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学科性公司注册审批表》、提交公司组建的可行性报告(商业计划书,包括:科研成果产业化成熟度介绍、投资方介绍等),同时提交合作协议(草案)、公司章程(草案)、董事会构成(草案),经所在二级单位批准同意,报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2.科技管理部门就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等事项进行审核论证,签署意见后送科技产业管理处。

3.科技产业管理处就公司的组建方案、投资事项、公司章程、生产经营范围、成立条件、企业字号等事项进行审核,负责向校长办公会议提请审批组建学科性公司事宜及其相关工作的协调、组织、服务与管理,负责无形资产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管理。

第八条 新组建的公司,原则上不得冠用校名或简称为企业字号。确需使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意后,按《青岛科技大学关于企业冠用校名的管理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 学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含课题组成员持股部分)根据成果水平及形成成果的投入,在新创建的企业(学科性公司)中所占股份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十条 学科性公司原则上应进入学校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园在公司的注册、用房、项目申报及财务、税务、法律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学科性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校方项目负责人应将科技成果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课题组成员股权分配协议、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提交科技产业管理处备案存档。

第三章  科技成果入股权益及分配

第十二条 学校以科技成果对学科性公司出资,原则上不投入现金或实物资产。

第十三条 以职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办学科性公司,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的名称、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水平及其成果作价和股份(成果作价和股份应由学校会同课题组与合作方谈判确定或经正规无形资产评估),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课题组应与其他出资者以书面形式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完成人及学校对该项技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和违约责任等,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或增资扩股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实施以下股权或股权收益奖励:

(一)奖励给创办学科性公司的成果完成人或课题组70%的股权或股权收益;

(二)实施股权奖励后,学校所持的其余30%股权由科技产业管理处代为管理。

 第十五条 教师创办公司后,凡需将学校未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引入所在公司进行经营的,须向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或者学校增资占股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所获收益的30%归主要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所有,其余70%归学校所有,分别作为学校和二级单位的科研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章  学科性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科性公司必须依法经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学校及学科性公司所在的学院(系、部、研究所)有责任和义务关心、支持学科性公司发展,协助学科性公司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向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各一名,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对学校高度负责,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的义务,包括参与公司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确保学校的权益。

第二十条 学科性公司增资、扩股、分立、撤并等重大事项,需征得学校的同意。增资扩股后,学校在不另外增加投资的前提下,所占公司的股份比例原则上不随该公司注册资本或股本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十一条 学科性公司按年度向科技产业管理处报送财务报表,接受学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教师参与公司的管理,一般担任公司的董事、技术总监等职务,如公司发展需要也可以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

第二十三条 以学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以股份证书确定的额度为准)学校所获实际股份与分红视同为相关教师当年或次年的科研业绩考核中的科研经费与科研工作量。学校在岗人员在学科性公司承担署名青岛科技大学的各类科研项目及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经审核备案后,可以纳入学校相应的科研业绩考核体系。学校将探索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

第二十四条 探索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撤出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加速学科性公司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对于孵化成功的企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股东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时撤出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学科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科性公司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融资,支持企业上市。企业今后在各类资本市场上市时,学校股权原则上不得稀释。因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比例降低时,其他股东必须友好协商共同保障学校法人股在企业中原股份的权益。

第五章 学科性公司与学校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学科性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与学校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十七条 学科性公司如需使用学校的房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有偿使用,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八条 学科性公司不得侵占学校的知识产权,如需使用学校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必须按规定有偿使用,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九条 学科性公司与学校共同承担科研项目,应按照项目任务分工合理分配科研经费和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知识产权权益归属。

第三十条 学校支持学科性公司在境内外聘用高端人才,鼓励学科性公司聘用的高端人才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双向聘用。

第三十一条 学科性公司应积极支持、反哺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形成学科与公司的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成为学校办学资源和办学功能的有效拓展与延伸。

第三十二条 学科性公司要积极接纳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到企业实习,使之成为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实践基地。

第六章 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是一项周期长、风险高、市场性强的工作,要加强对学科性公司的风险监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同时要宽容学科性公司创业失败。

第三十四条 恶意虚构技术成熟程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股东损失,其责任由相关人员承担。

第三十五条 以学校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创办的学科性公司或增资扩股的学科性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运作或虚报年度财务报表,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科性公司设立时,要进行充分的论证,鼓励学校技术团队、管理团队以现金出资方式参与学科性公司组建,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科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接受科技产业管理处的监管。科技产业管理处每年年终要对学科性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对经营不善的公司要以书面的方式给出整改要求和整改建议,连续三年未通过评估的公司,为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可以要求进行重组或解散。

第三十八条 对于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使学校声誉受损的,应追究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青岛科技大学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大字2013【177】号)文件废止。


岛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学校科技体制改革,加速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和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利用学校科技成果资源推动经济建设和服务社会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和依合同约定学校所有或者共有的有处置权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新品种、新发现、新理论等涉及到专利技术、保密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法律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在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二是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三是离退休、调离学校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四是主要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场地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需要遵循市场规律,配合企业发挥主体作用,按照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  学校积极加强科技、人才、产业、国有资产和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国内实施,科研人员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相关科技成果的,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及其他需求,学校可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科技副校长任组长,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金融、管理、法律等领域专家成员。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分工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青岛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 ;

副组长: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副校长 ,分管科技产业工作的副校长;

成  员:合作发展处处长 ,科技处处长,人文社科处处长 ,财务处处长 ,审计处处长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 ,科技产业管理处处长,法律事务办公室律师,相关学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合作发展处。

第九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相关政策、体制及机制;

(二)审议决定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

(三)组织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四)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

(五)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服务体系,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鼓励校内科研人员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合作发展处负责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优化专利转让流程,推进校地研究院建设等;科技产业管理处负责学校授权经营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和学科性公司的市场化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大学科技园负责为在校师生科技创业引导与孵化工作,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公司创立、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逐步建成国际化技术转移中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深入。加强与校外技术转移机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企业需求、专业人员等在科技成果转化链上全要素流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推动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开展科技特派员行动。

第三章 成果转化方式、流程及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完成人(团队)可采用上述模式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转化的收益分配参照《青岛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股权或股权收益分配参照《青岛科技大学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需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专利号、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的按学校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第十六条 对于向他人转让或许可的技术成果,实行分级审批。

(一)合同价款小于等于100万元,报合作发展处审核批准;

(二)合同价款大于100万元小于等于300万元,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合同价款大于300万元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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